域名侵权的救济途径

作者: zhushican 分类: seo教程 发布时间: 2018年11月14日 次浏览 0条评论

域名本是为了人们记忆和识别复杂的互联网地址,但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发展,域名的商业价值不断凸显,与此同时,在注册使用域名的过程中,经常出现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号、知名商品名称等相同或相近的标识,导致对他人享有在先利益的商标权、商号权和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侵犯。因此,如果某企业发现自己的注册商标、字号、简称等被其他人注册为相同或相似的域名,该企业如何寻求救济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当遇到跨国域名侵权时又该如何维权?本文通过对域名侵权的类型、侵权判定的讨论以及当前面对域名侵权主要采取的法律维权措施进行分析,从而为相关权利人解决相关域名侵权提供相应的维权参考。


域名的定义及分类
(一)域名的定义
域名,是指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IP地址相对应。[i] 简单来说,域名就是网络用户登录Internet的地址,其相较于IP地址而言,更便于使用者理解和记忆。

(二)域名的分类
根据ICANNA域名分类规则,域名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Country Code Top Level Domain,简称ccTLD),对应于国家、地区的地理位置,如.CN/.中国代表中国、. au代表澳大利亚等。

2、通用类别顶级域名(Generic Top Level Domain,简称gTLD),对应不同类别,比较常见的如.com,.net,.org这种旧的顶级域名等。

3、新顶级域名(New gTLD)是ICANN在己批准的24个类别域名(gTLD),也就是我们常看到的如.com、.org或.info之类互联网域名之后,ICANN不再限制申请而(不限制后缀)扩展的域名,如阿里巴巴企业注册的“Alibaba”、“Alipay”,代表“高端”的“top”、代表“财富”的“money”等一千三百多种新顶级域名。


域名侵权的主要类型
(一)恶意抢注
恶意抢注在域名侵权领域是指基于非法营利的目的,采取不正当手段抢先将相关权利人的商标、商号、版权、网站名称、名人姓名等注册为域名的不法行为。恶意抢注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1.抢注在先权利
抢注在先权利,是指将他人的商标、商号等在先权利注册为域名,并进行售卖或者与在先权利人达成协议,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例如,有注册人在美国抢注了www.sohu.world域名并打着SOHU公司的旗号开展ICO(区块链),这一行为侵害了SOHU公司的商标及商号等权利,并为达到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目的,对网络用户造成了混淆及误导,显然属于恶意注册行为。

2.域名阻碍
域名阻碍,是指通过抢注域名阻碍商标、商号等所有人注册该域名,破坏其正常业务的开展。域名阻碍行为并不是为了进行出售,而是恶意侵害了他人正常合理注册、使用域名的权利,可以认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二)域名变造
域名变造,是指侵权人通过对知名域名或商标进行一定的修改变化,并将变造域名进行注册、使用,已达到混淆视听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域名变造往往利用所仿造商业标识的高商誉,通过搭便车的方式来推销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例如曾经有注册人将微软“MICROSOFT”的商标中的“O”变造成“0”而进行注册“MICR0S0FT.COM”域名从而达到鱼目混珠的效果

(三)反向域名侵夺
反向域名侵夺,是指恶意使用统一域名解决办法规定以企图剥夺已注册域名的行为。比较典型的就是商标权人滥用商标权向合法的域名注册人抢夺其认为有价值的域名或是将他人已注册的富有独创性和高知名度的域名恶意抢注为自己的商标。例如DELL诉del.cn域名案[ii],DELL公司认为del.cn域名侵犯了其注册商标、商号以及与公司注册域名del.com相似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要求del.cn域名划归DELL公司所有。但最终专家组认定“del”三个字母足以导致实质性的差异,且del.com并不能排除他人注册“del.cn”域名,最终驳回了DELL公司的投诉。


域名侵权的评估
域名侵权评估是权利人判断侵权事实的必要前提,也是进行维权的第一步,因此需要对相关侵害事实进行审慎、准确的评估。

(一)域名侵权的构成条件
1.可能侵权人的域名与相关权利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2.可能侵权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3.可能侵权人的域名主要用于商业性使用或属于非合理使用。

4.可能侵权人主观上属于恶意。

(二)域名侵权评估的关键

1.区别域名名称的专用与通用
对于公众普遍知晓如“长城”等通用名称域名要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因其只是一个指定范围的通用名称,故只有在抢注者将域名指向与通用名称域名注册人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领域时,才可能构成侵权或不当竞争。

2.区别商业性使用与非商业性使用
商业性使用是将域名用于商品或服务领域,使商品或服务与该域名联系在一起,因此存在造成公众混淆的可能。而非商业性使用因其不涉及商品或服务,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故一般不侵权。但假如可能侵权人在与他人已注册域名相似的域名上故意污化他人的产品、服务或人格,则即使不属于商业性使用,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区别善意与恶意
上述的侵权类型大部分都是由于域名注册人的注册行为具有恶意而引起的。因此有必要对恶意进行判断。常见的恶意具有如下特征:

明知或应知他人拥有注册商标仍然将其注册商标注册成为域名;
经营与注册商标类似的产品或者服务,以达到混淆消费者的目的;
自身不经营注册商标的相关业务,却提供有损商标商誉的服务误导消费者;
自身不使用域名,将域名高价卖给注册商标持有人的竞争对手,牟取不正当利益;
自身不使用也不贩卖,以达到阻碍注册商标持有人正常使用的目的。

以上情形只要满足一种即构成恶意。但是各种情形也不是完全独立的,有时需要结合起来综合判断。另外,对于恶意、善意的区分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尽可能整体考虑。例如可能侵权人在初期使用时是善意的,但在其后的使用中使消费者产生了混淆或误认,则应定为侵权。


域名侵权的维权选择
根据现行的规定,域名争议解决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投诉,要求无条件转移侵权域名归在先权利人所有;另一种是通过司法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域名注册人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一)诉讼程序
诉讼作为最后一道纠纷解决的途径,在域名争议案件中同样扮演着重要角色。不过,在域名纠纷案件中,经常会遇到涉外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

需要指出的是,现实中域名维权仍然面临诸多实质性的障碍,比如因无法确定被告主体身份而难以立案,立案后因无法送达或送达时间太长而导致诉讼进程受限,判决后也可能面临域外执行困难等阻碍。即使最终执行了,维权效果也因耗时长、成本高等原因大打折扣。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这些问题尚难以有效的解决,因此,当遇到跨国域名侵权时,需要综合判定评估侵权情形后再选择是否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

1.UDRP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制定的《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UDRP)是目前较多采取的非诉讼域名纠纷解决程序。至今ICANN已认证批准了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CPR争议解决协会、国家仲裁论坛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7家机构、组织作为关于域名争议的投诉、处理机构。而我国实务中通常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北京秘书处或香港秘书处进行投诉。

UDRP主要处理的是例如“.com,”、“.net” 、“.org”这类通用顶级域名和部分国家顶级域名下的域名“恶意注册”问题。对于通用顶级域名的范围可以查阅ICANN国际顶级域名清单: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listing-2012-02-25-en。UDRP无意解决非域名抢注争议这种纯属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问题,而是将这种问题留给法院和传统仲裁。[iii]从而先行、快速、低成本解决网络注册和使用中大量的“恶意注册”问题。UDRP具有以下特点

(1)强制管辖
域名注册人在ICANN签署注册协议时,将UDRP机制强制适用于所有通用顶级域名的注册人。因此相较于传统诉讼程序,UDERP避免了法律适用冲突、避免国家性、管辖权的争议。

(2)强制执行
在域名争议裁决做出以后,如未出现被投诉人在法定期限内通过法院起诉的情况,则UDRP会直接将侵权域名直接划归投诉人名下,而不需通过法院执行。

(3)不排除诉讼和仲裁
因为基于合同的条款,UDRP作为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并不具有仲裁裁决或者法院司法判决的法律效力,在一方当事人对UDRP裁决结果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iv]。

(4)有限保护
UDRP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保护范围仅适用于恶意注册,而当事人双方因域名争议而产生的其他损失则不适用该规则。例如商标侵权,驰名商标的认定,损害赔偿等,此类问题在UDRP均不予解决。

2.CNDRP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制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CNDRP)作为处理.cn域名以及中文域名的争议的解决程序。并授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作为受理机构。

CNDRP的规则大部分借鉴了UDRP的规则,例如受理范围仅限于恶意注册,不能给予权利人经济赔偿,不排除诉讼和仲裁等。但其也有自身的一些特点,例如争议域名限于由CNNIC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域名争议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v];域名侵权的保护权益不局限于商标权,同时也包括了姓名权、企业名称权、商品化权等对相关权利人的权益。值得注意的是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作为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其也可以根据UDRP解决等通用顶级域名的争议。

(三)协商和解
有关权利人认为他人注册使用的域名侵犯了自己在先合法权利时,也可以通过律所发律师函、警告信等形式,进行协商和沟通,并可以在支付一定补偿的情况下要求对方转让争议域名。如美国的科勒公司、康明斯有限公司、蒂芙尼公司等知名跨国公司在其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更愿意采取警告信的形式来跟进对方。对于侵权人的信息可以通过 CNNIC 网站及其他获授权的查询网站里的whois系统对争议域名的相关域名信息进行查询。

需要强调的是面对域名侵权,权利人应当结合自身的侵害事实,并根据每一种维权途径的具体要求和优劣势进行分析与评估,选择适合自身的风险、成本较低的维权途径。

结语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域名已经不再仅仅是IP地址的外部代码,域名在给现代社会提供信息便利的同时也因其唯一性、稀缺性、国际性不可避免的带来了恶意抢注、域名变造、反向域名侵夺等侵权问题。面对域名侵权,权利人应当准确对侵权行为进行评估判断,并合理选择维权途径,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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